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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

类型:工科 隶属于:吉林省教育厅 国家重点学科:9个 硕士点:35个

网站公告
权威发布长春工业大学是几本院校,长春工业大学属于几本;还介绍长春工业大学是几本以及高考录取批次等信息。我校录取批次为:提前批(国防生、艺术类)本科一批(海南省)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长春工业大学200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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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录取批次
更新时间:2010-12-11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浏览次数:1769        返回列表

我校录取批次为:

提前批(国防生、艺术类)

本科一批(海南省)

本科二批

高职(专科批)

长春工业大学200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长春工业大学;英文译名:Changhun Univrsity f Thnlgy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目前有三个校区,即南湖校区(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林园校区(长春市林园路229号)、前进校区(长春市硅谷大街288号)。

    第三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及保密制度,依法治招,自觉抵制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中,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派纪检人员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招生规则                               

第十二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专业以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高于100%;艺术类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专业考核情况提供考生调档名单。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为保证生源质量,体现考生权益平等的原则,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C、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其外语高考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使用联考成绩,我校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的省份除外);我校使用联考成绩的省份,考生必须取得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联考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且外语成绩达到60分后,按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数学考试成绩全部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是: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或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且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方有资格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加试。加试成绩合格者,到考生所在市、县、地区招生办报名,参加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招生办核定的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综合衡量文化课成绩与体育加试成绩,择优录取。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的考生可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我校自主命题考试,成绩合格者经考生所在省招生办批准,由学校负责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就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费用。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为准。

 

 

 

 

 

 

 

 

 

 

 

 

 

 

 

 

 

为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因材施教,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决定在第一学年学习结束后允许部分优秀学生在校内转专业。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的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修完原专业第一学年的全部课程。

2、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身体健康,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要求。

4、 学生转专业控制在高考时划分的文、理科之内,不允许跨文、理科转专业。

5、 第一学年所修必修课程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并且无不及格课程。

6、艺术类专业学生只允许在艺术类专业内转专业,国防定向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7、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二、转专业程序及日程

学生转专业在第二学年开学第二周内完成,具体程序及日程如下:

1、教务处根据教学资源情况于第二学年开学初公布各专业最多 允许转入学生的人数。

2、第二学年开学第二周星期一,各学院根据一年级学生总数的5%确定有资格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内公布。学生第一学年的成绩审核由学院负责。

3、星期二,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优秀学生转专业申请及审批表》,并报教务处。

4、星期三,教务处组织由各学院教学院长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决定各专业转入学生名单,并予公示。

5、星期四,教务处公布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

6、星期五,转专业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转专业要求及办法

1、有转专业志向的学生应熟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应有计划地自修转入专业在第一学年开出的专业基础课。

2、学生转专业的志愿受各专业最大容纳量所限不能全部满足。学生最多可填报四个转专业志愿,对于只填报一个志愿且无法满足者,视为主动放弃转入其它专业资格;对于四个志愿都无法满足者,视为转专业不成功。

3、学生转专业时,根据学生所填报自愿顺序(自愿清原则)按第一学年内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择优录取;平均学分绩点相同,《高等数学》、《大学外语》课程成绩之和高者优先录取。

4、前5%的学生如不转专业,排在后面的学生不可以递补。

四、培养方案及毕业

转专业的学生需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学习,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学院培养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开课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学院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只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录,所缺课程的学分须补修。学生毕业时,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学分者,颁发转入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本办法适用于2006级入学的普通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现有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16000余人,夜大、函授生4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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