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院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办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
(2)在录取专业方面,学校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并根据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人数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新生入校后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将根据实际受理,并报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予以调整。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录取时按文、理科分别投档录取,艺术类不分文、理的省份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根据考生取得的各省艺术类专业测试的联考成绩,并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及综合测评等,择优录取。
各生源地具体录取原则:使用各省统考成绩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山东省按照文化课1:15投档,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名录取;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等省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江苏省、浙江省按照文化课与专业课的成绩总和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安徽省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3:7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如遇各生源省级招生办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