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一条 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我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三条 河海大学对学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四条 对专业志愿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每两个连续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不超过5分)。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分数优先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五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照顾政策的加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第六条 河海大学是教育部批准实施自主选拔录取的试点高校,在江苏、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北、河南、天津、安徽、浙江、湖南、湖北、福建、四川、陕西等十五个省(市)实行自主招生。凡上述省份中申请我校自主招生且经我校考核认定的考生,按照《河海大学2005年自主选拔录取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七条 我校面向江苏、安徽、天津、辽宁、河北、河南、湖南、湖北等省招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培养的国防生100名,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国防生招生政策实施录取。
第八条 河海大学除国防生招生专业和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九条河海大学除国防生招生专业对男女性别有要求外,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需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一条 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河海大学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