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院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现设有教育奖励基金奖、特优生奖、三好学生奖、国家助学贷款等各项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条 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品德端正,诚实守信,可由学院协助,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包括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一条 我院现有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共300多个,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年可提供约800元左右的酬金。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本人申请,系部推荐,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家境贫寒或有临时困难的学生,经申请批准可获得适当的临时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