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留学生、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优秀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乡级以上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特困生的费用减免、缓交手续等。同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助学金、特困生补助金等,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