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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类型:高职高专 隶属于: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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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11招生简章和2011招生章程。还为您提供本科招生电话,研究生招生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创办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办学目标为 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和应用型“软件银领”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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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0-08-28 08:25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浏览次数:70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创办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办学目标为 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和应用型&ldqu;软件银领&rdqu;培养基地 。学院位于深圳市泥岗西路 1068号。专科学制为 3年(部分专业 2年)。

  第二条 为了保证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 &ldqu;以生为本,志愿优先&rdqu; 的原则, 优先择优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

  第五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院党委领导班子、相关行政部门领导和各系党政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是组织和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就业办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院在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院领导、纪检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十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ldqu;学校负责,招办监督&rdqu;的录取体制,并在广东省和深圳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ldqu;阳光工程&rdqu;。

  第十一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 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达到广东省考试院规定的投档分数线的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十四条 如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服从学院调剂。

  第十五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等具体情况坚持&ldqu;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rdqu;的原则,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时无往届、应届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 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物价局、教育局合署签发的深价联字〔 2002〕 14号和〔 2005〕 45号文件执行,并通过广东省和深圳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学院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stgddun和深圳招考网 : 51agvn 进行查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代码为: 12957;招生网址: :zhabsziitmn;咨询电话: 0755-25859298, 0755-25859260。

  第二十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以上章程由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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