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学科竞赛奖的学生、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以及优秀体育运动员等符合政策的特殊考生,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市)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标准与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加所得分数排序,择优录取或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成立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院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招生办公室、监察处、院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后勤集团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ldqu;学院负责、招办监督&rdqu;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陕西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 投档比例: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九条 体检要求: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 外语语种:为了便于教学,我院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英语专业加试口语。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已录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下一志愿考生。在生源较差的情况下,学院有权调配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
预科阶段第一年在全国高校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学习,一年后经考试合格者转入西安财经学院进入本科段学习;预科一年学费标准按江西省当年核定收费标准执行,转入后按招生当年陕西省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艺术类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