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组织进行。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按综合考评结果评定。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和荣誉称号
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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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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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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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 |
一等专业奖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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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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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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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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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班人数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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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标兵 | |
荣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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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
二等专业奖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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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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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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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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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班人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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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三好学生 | |
荣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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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
三等专业奖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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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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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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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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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班人数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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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级三好学生 | |
荣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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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优 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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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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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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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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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班+ (1—2)人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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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干部 | |
荣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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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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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留级、试读;
(二)学年内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年内受警告、严重警告累计二次者;
(四)学年三门课程不及格。
第七条 学年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只能评定三等奖学金。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 受校、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学生干部(含通报批评)不能参评。
(二)学年内课程有3门课程不及格,不能参评。
(三)综考和文化课成绩在本班后13者,不能参评。
(四)有吸烟、酗酒、打麻将、通宵上网及其他有伤社会风气等不良行为者,不能参评。
(五)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在同学中有不良影响者,不能参评。
(六)不积极主动完成工作,贻误工作者不能参评。
第九条 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与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同步进行。各学院(系)评定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结果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处将结果报财务处。奖学金由各学院(系)领取,分十个月发放(每学期为五个月)。
第十条 享受专业奖学金和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奖金全部扣发;受到严重警告、警告、全校通报的,奖金分别扣发三个月、二个月、一个月。
第十一条 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系)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榆林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奖、贷、助、补、免: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陕西省贫困助学金、何崇鋈教育基金、榆林学院资助、榆林市慈善协会资助、榆林市民政局资助等。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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