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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

类型:综合 隶属于:湖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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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江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11招生简章和2011招生章程。还为您提供本科招生电话,研究生招生电话。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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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1-02-28 11:44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浏览次数:106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ldqu;依法治招&rdqu;的精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校中文全称为江汉大学,英文全称为Jianghan  Univrsity 。学校国标代码为11072。

第三条  学校主校区坐落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另在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45号设有汉口校区,在洪山区张家湾特1号设有武昌校区,专门开展高等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校现设18个学院, 51个本科专业,41个专科专业,涵盖经、法、文、史、教育、理、工、农、医、管理等10大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自主招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双特色生、中职生、艺术特长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条  报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除运动训练专业外)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部分本、专科专业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源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本科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具备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下同)有关专业基础课联考或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取得专业成绩合格资格。

第十三条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特长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统一专业测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部分专业相关单科成绩还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所在省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120%以内。招生计划量大的省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另由学校提供调档名单。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根据缺额计划,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取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体检、政审合格,填报了我校第一志愿,且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第二批本科(一)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下列办法录取:

(1)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省内非武汉市籍考生按武汉市分数线执行,下同)的考生,优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填报单科成绩受限专业志愿的考生,其相关单科成绩还须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标准)。

(2)对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根据生源情况尽量按照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调剂录取。

(3)符合《江汉大学2009年本科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报名条件第六条的考生只能录取到园艺、针灸推拿学、护理学专业;符合报名条件第七条的考生只能录取到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和工商管理等专业。

第二十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区,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按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填报我校第一志愿并投档的专业合格考生中,按下列规则录取:

(1)美术类专业和音乐教育专业(方向)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tims;60%+文化成绩&tims;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和音乐类其它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对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的湖北省考生实行自主招生,即由学校自主确定专业合格标准,自主确定文化录取分数线。

(4)对专业成绩特别优秀并已与我校签订了预录取协议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在术科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填报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中,按术科和文化成绩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术科成绩&tims;75%+文化成绩&tims;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并负责录取,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术特长生在参加湖北省统一专业测试合格并经我校资格确认后的预录考生中,按省规定的文化分数线和学校需要的招生项目,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录照顾政策的考生,按照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成绩,与其他考生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报考部分本科专业的考生,其相关单科成绩(原始满分为150分)原则上须达到以下规定的分数标准:

外语类专业英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

工商管理专业(中荷校际交流项目)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

汉语言文学专业语文成绩不低于90分;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数学成绩不低于90分;

以上单科分数标准在录取时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须五官端正,形象良好,身高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学(音乐教育、器乐表演)专业:男生165米、女生155米(含)以上;

音乐学(声乐表演、合唱表演与指挥、舞蹈表演)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男生180米、女生170米(含)以上;

旅游管理专业:男生168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第二十七条  专科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和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专业(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定向培养)限招武汉市男性考生,身高在165米(含)以上,裸眼视力(E表)在12(含)以上,身体健康,无色弱、心脏、精神及传染性疾病。

第二十八条  本科外语类专业限招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中荷校际交流项目)等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本、专科专业可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中德校际交流项目的考生除外)。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制定了学生奖、勤、助、贷、补等举措。设置了校长奖学金、校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校三好学生奖学金、校学业优秀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精神文明奖、学生学术活动奖、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等十余种奖项。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政府奖学金、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家庭所在地办理。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拓宽勤工助学渠道,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审查,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江汉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江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通过招生就业网(zjjhundun)或校园网(jhundu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4237298。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与之不符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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