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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类型:林业 隶属于: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重点学科:3个 博士点:19个 硕士点: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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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招生章程,2011招生简章和2011招生章程。还为您提供本科招生电话,研究生招生电话。  (湘招审第0710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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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0-12-25 12:44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浏览次数:84        返回列表


  (湘招审第0710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是湖南省和国家林业局省部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现分长沙、株洲两大校区。长沙校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株洲校区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招生咨询热线:0731-5623099、5623093。招生网网址::zssfujbm

  第三条  学校现有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2个博士点,40个硕士点,1个国家重点学科,13个省部级重点学科,55个本科专业,7个国家管理专业,9个省重点专业。近几年毕业生就业率均保持在96%以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本校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并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七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湖南考生以联考成绩为准),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八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体育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或水平测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提供。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院校志愿清和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非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分数超过我校在该省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40分,且身体符合专业要求者,我校一定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三条 日语专业招英语语种及日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招英语语种及法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等专业,学校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形象气质较好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设计、广告学、音乐表演专业,湖南省考生按湖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非湖南省考生须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合格证且达到考生所在省相关要求,艺术设计、广告学专业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含数学成绩)×40%的折合成绩择优录取,且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只面向湖南省招生,其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湖南省划定的艺体特长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其运动水平需经学校测试,并达到我校要求。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手续。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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