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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

类型:医药 隶属于: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重点学科:8个 博士点:3个 硕士点: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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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温州医学院招生章程,2011招生简章和2011招生章程。还为您提供本科招生电话,研究生招生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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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0-07-01 07:41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浏览次数:101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温州医学院(国标代码为10343),上级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特色,医学、理学、管理学为主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原名“浙江第二医学院”。
  第四条 学校现设茶山校区、学院路校区、绣山校区。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绣山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横渎东路3号。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温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组织和完成本专科学生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监督电话:0577-86689702。

  第三章 招生条件及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录取实行远程网上方式,由计算机按事先设定的规则自动投档。
  学校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进行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考虑后续志愿考生。
  学校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进行专业投档,第一、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二、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其它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则减去3分参与第二个专业志愿排序,依此类推。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当的情况时,参考英语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相同的,文史类参考语文成绩,理工类参考数学成绩。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学校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在100分以上。
  第十三条 学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惯用左手的考生。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除护理专科专业只招女生外,学校对录取新生的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须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当地招生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实施以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特殊困难补助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通过学校本专科招生网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温州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招生网址::zmntzhashng
  2、招生咨询电话:0577-86689885
  3、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25035
  4、-mail地址:mzsb@zmnt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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