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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

类型:医药 隶属于: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重点学科:8个 博士点:3个 硕士点: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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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温州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11招生简章和2011招生章程。还为您提供本科招生电话,研究生招生电话。温州医学院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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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0-11-15 11:58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浏览次数:87        返回列表
温州医学院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温州医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为主,理、工、文、管、法、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原名“浙江第二医学院”。

第四条 学校现设茶山校区、学院路校区、绣山校区。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绣山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横渎东路3号。

第五条 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在内的各级各类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温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组织和完成本专科学生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监督电话:0577-86689702。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招生录取时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计算机自动投档。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顺序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及后续志愿考生。

学校进行分专业录取时,按照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各专业投档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第1、2专业志愿间设3分级差;第2、3专业志愿间设2分级差;第3-6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进第二个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

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当的情况,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数学等单科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进行取舍。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学校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在100分以上。

第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惯用左手的考生。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除护理专科专业只招女生外,学校对录取新生的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须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当地招生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通过学校招生网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温州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77-86689885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25035

招生网址::zmntzhashng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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