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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学院

类型:财经 隶属于:贵州省教育厅 国家重点学科:16个 硕士点:23个

网站公告
权威发布贵州财经学院招生章程,2011招生简章和2011招生章程。还为您提供本科招生电话,研究生招生电话。  第一条 贵州财经学院是一所隶属于贵州省人民政府,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经、管、法、文、理、工、教”多科性的公办普通高等本科财经类大学,2006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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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0-12-25 12:23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浏览次数:100        返回列表

  第一条 贵州财经学院是一所隶属于贵州省人民政府,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ldqu;经、管、法、文、理、工、教&rdqu;多科性的公办普通高等本科财经类大学,2006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ldqu;优秀&rdqu;。

  学校代码:10671

  主校区地址:贵阳市鹿冲关路276号;

  南校区地址:贵阳市瑞金南路121号;

  教学点地址:贵阳市青年路35号

  第二条 招生计划与专业:2009年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科招生2300人,高职300人,另有少数民族预科计划150名;本科招生专业38个,高职招生专业4个。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条 2009年本科新生第一学年在南校区报到学习,第二学年起转到主校区学习;高职、少数民族预科新生在青年路教学点报到学习。

  第四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 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计划,考生入学后的外语课程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100分以上(含100分),且须加试口语;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以上(含90分);报考金融工程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统计学专业的数学单科成绩要求75分以上(含75分);

  (2) 身体健康状况:我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 不限男女比例。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 执行&ldqu;学校负责,招办监督&rdqu;的录取体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

  (2) 按照理工、文史分类录取。

  (3) 录取批次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提前批(艺术类),一般本科批次(第二批次),一般高职批次;最低录取投档分数线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提前批(艺术类)、一般本科和一般高职录取投档线。

  (4)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5) 我校不设置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录取按照志愿优先方式,依次录取。(江苏考生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采用&ldqu;先分数后等级&rdqu;的方式。)

  (6) 我校对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同一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考分高低、所报专业体检是否受限及综合素质给予专业安排。

  (7) 同等志愿顺序且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数学、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8) 对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调剂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9) 进档考生在录取期间无正当理由的退档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10) 在录取中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

  (11)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依法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贵州财经学院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财经学院本科学历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高职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财经学院高职学历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七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八条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体系: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基金。

  学校对贫困生采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社会专项资助基金等进行资助。

  第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鹿冲关路276号

  邮政编码:550004

  联系部门:贵州财经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851-6902438  6902468(传真)

  Email:zjzs@mailgzifdun

  第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录取结果在我校招生网站上予以公布。

  网址::gzifd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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